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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1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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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對張指控缺具體證據

張祖榮代表律師山度士

結案陳詞質疑廉署僅基於經驗法則講故仔

辯方:對張指控缺具體證據

【本報消息】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昨日下午辯方結案陳詞,案中第一被告張祖榮的辯護律師指出,控方指廉署對張祖榮收受利益,卻缺乏具體證據,指廉署所謂的指控只是基於經驗法則去“講故仔”。指控張祖榮收取利市,卻連時間、地點、幾錢都無法證實,因此張祖榮不法收款並不成立。

不少申請並冇獲批

案中第一被告張祖榮的辯護律師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結案陳詞中表示,控方指張祖榮收取第四被告吳國壽賄款,為其犯罪集團提供服務甚至參與有關犯罪集團的指控,純屬廉署基於經驗法則推斷,沒有任何實則證據證實張有收賄。再者,二○一三至一八年間,吳國壽集團所申請的個案中有不少不獲批移民,指若然張有為集團提供服務,則不該做出損害集團利益之事,令吳多次退款予申請人,這亦有違邏輯。

受賄方面,控方指張祖榮曾將至少五十萬港元現金交給另一涉案人吳金銓,並要求對方將錢存入太陽城貴賓廳以收息,並收受吳國壽“利市”,購買兩隻價值二十三萬元的手錶。律師指出,張祖榮年均收入約一百三十萬至一百四十萬元,他與第八嫌犯葉安琪(張祖榮妻子)於濠景花園擁兩物業,當時把其中一物業按揭貸款四百九十多萬元,後花三百三十五萬購買横琴物業,剩餘的絕對有能力向吳金銓借出五十萬及購買手錶,而吳金銓的內地帳戶亦顯示已向張祖榮還款。但廉署卻分析有關款項來自吳國壽,質疑廉署只用經驗法則去推斷,卻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有關款項來自吳國壽。

他重申,廉政公署人員既無任何證據證明有關款項是由吳國壽給予張祖榮,又不能確認該五十萬元及手錶的來源,在缺乏具體證據下,廉署所謂的指控,只是基於經驗法則去“講故仔”。

無守則禁透露金額

對於證據中張祖榮曾透過其女兒張倩雯發出“至少需要投資一千三百萬”的指示,辯方律師指有關資訊並不屬於保密資料,貿促局亦無守則禁止主席透露投資移民金額之規定,因此,其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條文。

證人供詞張冇施壓

在濫用職權的指控上,辯方律師表示,根據證人供詞,張祖榮從未有向下屬施壓,令其改變任何居留權審核意見,因此濫用職權指控並不成立。

而第二被告、貿促局前投資經理甄溢全的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中,就控方指甄溢全曾建議盛洪芳在申請時誇大其公司投資金額的指控,反駁涉案公司需要向政府報稅,其財務帳目也需經核數師核對,當中作為貿促局前高層的甄溢全定然深知誇大投資金額“行唔通”,根本無需多此一舉,向吳國壽團夥提供無用意見,而亦正因為吳國壽團夥沒有得到甄溢全的專業意見,所以才屢次犯下誇大投資金額、虛報職位及薪金等行為。

通話記錄斷章取義

而就證據顯示甄溢全與吳國壽二○一二年至一四年間通話記錄中,廉署指出二人的通話內容多涉及投資移民及鉅星匯,辯方律師指出,廉署忽略大部分對話內容,總共九十四條的對話中,實質只有五條談及移民及鉅星匯相關字眼,認為有斷章取義之嫌。

另外,廉署指吳國壽為甄溢全提供優惠價購買鉅星匯作賄款,但至今卻無實質證據及事實基礎支持甄溢全曾購買或轉售任何鉅星匯單位。再者,鉅星匯的利益價值超過一百萬元,遠高於吳國壽向移民申請人收取的顧問費用成本價,質疑吳“作為商人,又點會做蝕本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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