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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0日
第C02版:視野
澳門虛擬圖書館

澳門舊證件的真真假假

一九五七至一九七四年發出的簿 式葡籍認別證式樣。用於保護證件 的封面夾的式樣並無硬性規定,但 一般是紅色或藍色。(網上圖片)

一九五八年發出的身份證式樣(網上圖片)

一九七四至一九九一年發出的卡式葡籍認別 證式樣。葡籍認別證的底色為淺黃色,非葡籍 認別證則為淺藍色。(網上圖片)

澳門舊證件的真真假假

澳葡當局在一九五二年設立的“身份證”,原意僅作為方便非葡籍居民前往香港時用以證明自己在澳門居住的文件,多少是為滿足港英當局的政策要求而被動設立的。社會長期以來的主流意見都以為這種“身份證”就是澳門早期的身份證明文件,這實際上是相當大的誤解。

屬於“八〇後”世代之前的澳門居民,大多經歷過多種身份識別文件在澳門社會並存的奇特現象。而在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於一九九二年確立之前,澳葡當局根據居住人口的身份狀況而簽發不同類型的身份識別文件,尤以“認別證”和“身份證”為最主要的類型。

“認別證”是葡萄牙的身份證明文件,在一九○七年立法設立時的原意只是一種用於識別身份的旅行證件。當認別證的式樣在一九一三年九月公佈後,葡萄牙本土地區在翌年便開始正式發放。後來認別證的應用範圍越益拓展,先後規定公務人員和部分專業的從業或執業者必須“持證上崗”。認別證在當時成為了葡萄牙社會精英“身份象徵”的標記。

及至一九三二年,葡萄牙在新的《民事登記法典》中首次將認別證定性為葡萄牙公民民事身份證明文件,並設有專節加以規定,二十年後有關規定伸延至海外屬地生效。一九五六年,葡萄牙海外部頒佈規定,公務人員、申領護照和槍牌的人、執業的律師、調解員、工程師、醫生、護士、藥劑師、司法機關人員,商店、戲院、公司、銀行的大小職員,乃至侍役、家庭僱員、咖啡室、酒店、旅館的服務員都要強制申領認別證;投考中學和高等學府必須出示認別證,否則不被錄取;司機不持有認別證,不得向其發出駕駛執照。認別證於是在葡萄牙的海外屬地成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放在社會大環境下觀察更帶有監控人口的作用:須知道當時的葡萄牙設有秘密警察,儘管這個部門在澳門的角色微不足道。

隨着各地的認別證科在一九五七年成立,以及認別證在這一年分為國民認別證(俗稱“葡籍認別證”)和外國人認別證(俗稱“非葡籍認別證”)兩種,澳門在同年四月開始向葡籍居民發放國民認別證。認別證原本是簿式,一九七四年九月起改發咭式,並因應澳門政權交接而把簽發工作從澳門身份證明司轉移至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咭紙式的認別證在二○○八年被智能“公民證”取代,但物換星移,這與本地社會已沒有太大關係了。

相比起葡萄牙的認別證,“身份證”更早發放,但其原意僅作為方便居民前往香港時用以證明自己在澳門居住的文件,可以說是澳葡當局多少為滿足港英當局的政策要求而被動設立的。這一點往往被很多人忽略,而社會長期以來的主流意見都以為這種“身份證”就是澳門早期的身份證明文件,實際上是基於對澳門身份認別制度的法律原理和歷史背景的忽視而產生的誤解。

在“身份證”還沒有出現的年代,澳門居民要前往香港,可先到澳門中華總商會申領“僑居證”作為證明文件,再憑證到英國駐澳門領事館申領赴港旅行證件。後來英國領事館短暫關閉,加上中國內地政局發生重大轉變,港英當局自一九五一年底起不再承認“僑居證”的效力,改為承認由澳門市行政局發出的“居住證明”。由於這類文書是當時的英國領事館與澳葡當局協商後的產物,行政當局大概出於“敦睦邦誼”的考慮而“捱義氣”簽發的,本來沒有這樣的責任,加上申領居住證明的手續相當繁複且只有六個月的有效期,為了簡化程序,同時為了查驗一些無業或依靠收租維生的申請者是否有犯罪紀錄,行政當局在一九五二年推出由澳門警察廳和民政總局共同簽發的“身份證”,發放對象為沒有葡萄牙國籍的華人居民,有效期一年,可通過加簽附註而續期,持證者可憑該證到此時已重開的英國領事館申領赴港旅行證件。

由於當時辦證手續寬鬆,不少葡籍華人居民也有申領這種證件,以省卻再到民政廳申請往港通行證(俗稱“黃簿”)或護照的麻煩,直到行政當局在一九五七年向葡籍居民發放“認別證”,並勒令非法持有身份證的居民註銷該證後,才得以糾正上述情況。更甚者,一些持有香港身份證,但當中並非全部都在澳門居住的人也看準可憑身份證返港的便利而紛紛申領,從而免卻在香港申領“回港證”的麻煩。英國駐澳門領事館甚至一度發出通告,着令持有香港身份證但在澳門居住的人在限期內交還香港身份證。至於執行效果如何?那是後話了。

發放身份證的原意僅為非葡籍華人前往香港時作為識別個人身份且證明持證人在澳門並無犯罪紀錄的憑據,此點除了從證件登載的資料比認別證少之外,還體現在早期的證件中印有“證明持證人現時於本警察廳並無失信紀錄”的葡英文註明,以及身份證的葡文名稱(cédula de identificação policial),意即警方發出用於識別身份的憑證或字據。因此,這種“身份證”並不具備用作證明個人民事身份的核心功能,而翻譯的謬誤更鬧出了“身份證”根本不是身份證的歷史笑話。“身份證”和“認別證”這兩組譯名或許應該對調,才把兩者的功能原原本本地反映出來。正是由於當時只有認別證才具有全面的法律效力,澳葡當局曾多次嘗試以非葡籍認別證取代身份證,卻礙於申請手續和證件設計等當局不可獨力解決的諸多因素而從未成功。

雖然身份證的效力遠比認別證低,畢竟持有這種證件的人比較多,行政當局在實務上還是容許以之證明身份,甚至作為認別證的替代,例如用作考取駕駛執照或報考警察。當局在後來更規定海外華僑在獲批准居留澳門後應領取身份證:如果身份證的原意是用於前往香港,則海外華僑在本身已持有外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的情況下,再申領身份證實屬多此一舉。由此可見,身份證在澳門早已超越了原有的法定功能,儼如澳門非葡籍華人居住人口的固定身份證明文件,亦便利警察部門通過發放身份證為其開立檔案。

不過,當局長期以來變通接受居民以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做法,在程序上既無法律基礎,亦易生法律爭議。隨着不少的持證者在澳門從逗留演變為定居,他們的法律權利顯然未能因為持有這種身份證而得到應有的保障。為此,行政當局在一九八一年明確規定身份證是足以向有關當局或私人證明持證人身份的證件;加上身份證在一九八四年先後獲承認可用於澳門地區公證行為,以及其持證人獲准投考公務人員職位,連同自一九七六年起身份證可作為選民登記的居住年期證明,此時的身份證才在證明非葡籍華人身份方面產生真正的法律意義,其地位已幾乎與認別證平起平坐,“身份證”不是身份證明的尷尬局面也從此一去不返了。

陳震宇

2020-08-10 陳震宇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62590.html 1 澳門舊證件的真真假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