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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1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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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九月生效

市政署有關部門人員介紹新法及近期工作

《動物防疫法》文本 及宣傳小冊子

獸醫未依法申報最高罰兩萬

動物防疫法九月生效

【本報消息】配合《動物保護法》全面實施,提高本澳動物的衛生水平,特區政府制訂第七 / 二○二○號法律《動物防疫法》,對預防及應對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管制措施,作出法律規範,法律將於九月一日生效。

市政署昨向傳媒介紹有關《動物防疫法》內容,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廿四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報,未依法作出申報,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元。

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長蔡淑儀表示,署方目前正制訂本澳的《動物疫病名錄》及申報表格,稍後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及上載至網站,以便業界了解須作強制性申報的疫病,有需要時填寫申報。

至於寵物染疫,飼主會否承擔法律責任,蔡淑儀解釋,飼主責任在“動保法”清淅訂明,如證實寵物染疫病,飼主無積極為其尋求醫療服務,屬違反“動保法”有關條文。

市政署收到動物疫病申報通知後,會派員到場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在確認動物疫情後,會通報衛生局。同時,市政署亦可基於懷疑或存在動物疫病等因素,命令採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存有傳播動物疫病風險的設施、改善設施或運作模式、暫時關閉場所及地方、強制隔離動物等,以有效控制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不遵守上述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構成普通違令罪。

此外,如出現動物疫病或懷疑屬動物疫病的疾病,正大規模發生或傳播,或面臨相關風險時,行政長官可宣告全澳或部分地區為疫區,尚可命令採取特別措施,包括:禁止動物疫病爆發的國家動物進入澳門、禁止售賣可能導致動物疫病傳播的動物、銷毀可能導致動物疫病傳播的物品、限制本澳特定區域內的交通等。而不遵守上述行政長官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構成加重違令罪。

為讓業界及市民認識《動物防疫法》內容,市政署將為業界舉辦講解會,並透過網頁及不同媒體宣導,提升市民認識《動物防疫法》。相關法律詳情,可瀏覽澳門動物衛生監督網或致電市政署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 · 七六七六)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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