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政策看新經屋法 (下)
很多聲音認為,申請年齡應維持十八歲不變,且應撥出一定比例的經屋讓單身青年人“上樓”。然而,需要強調的是,社會政策的制訂是基於社會需求(更為具體是家庭需要),而非作為“個人投機”的工具。
申請者應以“家團”為單位
特別是有不少澳門居民覺得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下,特區政府需要有效的(供應層面)房屋政策來照顧“家庭”需要,但現時特區政府的公共房屋只佔整體房屋市場約兩成,遠低於新加坡組屋的七成,以及香港公共房屋的四成。因此,新法修訂為傾向以“家團”為單位申請的做法是合理的。
首先,華人社會一向非常重視家庭的價值及其功能,強調社會的核心單位是“家庭”,在制定很多社會政策上,大多以家庭需求出發。以最低維生指數為例,該政策也是以家團為單位,與家團的人數掛鈎訂立指數,即使是個人,也需要以“一人家團”的名義訂立指標。因此,以“家團”為基礎單位制訂政策有其傳統性。
其次,個人需求與家庭需求有着明顯區別,家庭需求相比較於個人需求來說,具有更強的穩定性與迫切性,而經屋實際上更貼近於家庭的需求。舉例來說,對於一個尚未組織家庭的單身青年人和一對結了婚的年輕夫婦家庭來說,他們的需求已經存在明顯區別——組織了家庭的年輕夫婦比單身的青年人更在意住所的穩定性,以及下一代的教育配套。
因而,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其需求或潛在需求很大程度上包括“一個穩定的居所”、有鄰近的教育場所及教育設備、長者服務等。
澳門公共房屋的對象主要為弱勢社群,其屋苑設計對比私人屋苑有更多的社會服務配套設施,如無障礙設施、長者服務、康復服務、學生自修室等,這些配套實際上更多地是滿足了家庭的需求;相對地,個人對於這些設備及社會服務的需求較低,在居住方式及地點的選擇上就比家庭擁有更多選擇,且大部分尚可與家人同住。總體來說,個人對於尋找穩定的居所的迫切性並不如一個家庭高,對於真正需要尋找個人住所的人士,市場的靈活性反而更能夠滿足他們多樣的個人需求。
此外,以“家團”為單位提供經屋能減輕政府在社會服務上的負擔。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照顧,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提供社會服務的壓力,例如當家庭中的長者成員有年輕成員照料,該家庭對安老院舍的需要可能有所降低。同樣地,根據此原則作延伸,單身青年人的年齡要求或可以澳門平均結婚年齡來合理化相關安排,其實十八歲至二十三歲的青年人都應該未有成家立室的壓力,若果過早安排經屋給他們,可能會壓抑有實際需要的家團的需求,變相衍生更多社會需求。
由上述可見,“家庭”比“個人”有更強烈需求,從社會政策角度出發,家庭在申請經屋方面應有絕對優先權。
經屋永遠姓“經”
既然經屋需要從社會政策設計,那麼經屋必須“去市場化”,加之澳門公共房屋佔房屋市場過低,也限制了特區政府透過公共房屋來應對家庭需要。經屋法新修訂中提出讓經屋永遠姓“經”,實際上是對經屋作為社會政策工具作出了清晰的定位,即政府在市場內有一定的擁有權(必然跟私人房屋存有很大的距離),並只允許經屋在符合購買資格的人士中進行良性流轉,從而杜絕一些希望能透過社會政策來牟利的不良風氣,進一步明確經屋是為了滿足家庭需要,而非為個人謀取私利的手段。特區政府很明顯地把經屋政策訂立為社會政策,房屋不該被視為商品或資產,而應被視為必需品。換言之,經屋本身不應有增值一說。以購入價為出售價,是在目前存在各種不成熟的條件的現實環境下的最優選擇,亦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有建議指出,可由經屋合資格人士構建一個市場,透過該市場進行資源的有效分配。該建議確實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論,即盡可能地減少政府的介入,更多地透過市場調節,情況有如行政長官賀一誠於《二○二○年度施政報告》中建議,讓澳門高等教育體系朝向市場化發展,理由是澳門高等教育體系已經發展至一定水平。從經濟政策的角度看,市場化能較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從而減省政府成本,是為最理想的安排。但從社會政策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或難以滿足家庭的需要,特別是市場遵循“價高者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規律,引入市場機制,會擠兌掉一些經濟能力相對弱的家庭的需求,從而違背社會政策的目的。《“澳人澳地”的經濟法律分析研究最終報告》中也指出,構建這樣的市場來配置經屋的做法在要求上過於苛刻,因此筆者並不建議採用。
六年禁售期有助於產生摩擦外部性
至於禁售期的設立,目的是強調家庭需求的穩定性,鼓勵家庭長期持有,藉此減少政府及家庭轉售房屋造成的成本。不過,另一種較少提出的觀點為摩擦外部性(Frictional Externality),一般外部性是負面的影響,摩擦外部性卻是指正面的影響。以自殺為例,自殺多是衝動行為,因而於衝動自殺人士行動前設置多些“障礙”,例如在自殺黑點加上一些障礙,從而讓意圖自殺人士花些時間考慮其自殺行為的合理性。同樣地,禁售期的設置一方面可為購買經屋增加成本,減少部分非必要的申請;另一方面,不少社會政策都是為了讓弱勢家庭擺脫貧窮狀況,方法主要應是“授人以漁”,而非“授人以魚”,禁售期倡導的穩定性或可為受惠家團更多地從自身發展做一些規劃或學習,藉自身能力的提升來實現社會向上流動的願望提供條件。而禁售期六年的時限是過去既有的安排,這樣有助社會對禁售期達成共識。
結語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現時施行的經屋法實為社會政策,故十分認同特區政府在修法中的一系列提議,且建議政府應考慮進一步收緊申請對象至“家團”,切實地體現經屋向社會政策發展的政策目的。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政府與行政學系公共行政碩士課程主任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