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涉預告日期等不符法律要求
警反對集會與審批尺度無關
【本報消息】議員蘇嘉豪口質政府前年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後,把涉及集會示威權的職責由市政署轉移至治安警,警方作出不容許集會示威的數字有無上升趨勢?
治安警局長吳錦華列舉,修法前後二十一個的數字作比較,指治安警作出的不容許集會示威個案較市政署反減少兩宗,顯示不存在上升趨勢。強調有關數字只是統計記錄,並不能從數字的上升或下降,斷言警方收緊或放寬活動限制。
吳錦華表示,《集會權及示威權》修法後,只是將原屬於市政署(前民署)處理涉及集會示威的職責轉移至治安警,強調只是權限的重新分配,並不涉及權限内容及總量的增減,亦沒有改變政府行為的性質。
他列舉修法前後廿一個月的數據作比較,在一七年一月至一八年九月期間,市政署接收的集會及示威活動預告共五百九十九宗,其中不容許的共十三宗;治安警於一八年十月至今年六月接收的集會及示威活動預告共三百○八宗,其中不容許的共十一宗,比市政署少兩宗,並不存在所謂上升趨勢。尤其須考慮到在今年首六個月期間,從防疫方面角度來看是不容許人群聚集,因而預告集會或示威的數量也減少了,這也是重要的因素。
他稱,治安警不容許的十一宗個案中,有部分因為預告日期或時間等不符合法律基本要求,與審批尺度完全無關。又指若較多市民作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集會示威預告,則不容許的數字自然會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