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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第B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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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粵澳人可購共有產權住房

粵力爭為外來人才解決住房難題

在粵澳人可購共有產權住房

【本報記者廣州廿九日電】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印發《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等納入供應範圍,規定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二○一八年,廣東選取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截至今年六月底,全省已籌集共有產權住房六點一萬套,供應共有產權住房三點四萬套。

與政府共擔風險

“意見”對房源性質作出界定,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因此,政府和承購人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意見”規定,共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一百二十平方米,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築套型和建築面積標準。

明確產權比例,承購人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佔評估價格的比例,並且原則上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多渠道籌集房源

“意見”提出籌集房源渠道包括政府組織集中建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

“意見”明確,共有產權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以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每家庭僅購一套

“意見”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目前面向城鎮無房家庭。同時借鑒北京、上海將共有產權住房覆蓋非戶籍人口的做法,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等都納入供應範圍,並提出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但“意見”也強調,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原則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五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同時承購人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時允許產權退出。不論轉讓還是退出,都要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籤等方式,將產權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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