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多元評核提升教育質素
明學年起小四以下不留級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就“留級”作出規定,本澳學校於二○二一/二○二二學年起,不得要求小學教育階段一至四年級學生留級;小學教育五至六年級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初中教育階段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特殊情況另作申請
為保障學生利益和考慮實際需要,當家長與學校均認同安排學生留級符合學生的學習發展,或是學生出席率未達校本學生評核規章規定時,法規允許學校向教青局提出特殊情況的留級申請。法規亦就“學生缺席評核的安排”、“跳級”、“學校、教學人員及家長的責任”等作出相關規定。
教青局長老柏生提到有特殊例外情況,當學校有關留級率已用盡時,但家長及學校認為留級對學生學習發展更有利時可作出留級申請,以及當學生缺席率太高時,學校亦可不用佔用留級率的百分比而要學生留級。
至於四年級以下不設留級,老柏生表示是按學習心理學專家提出學生到小學四年級關鍵時期,思維及邏輯推理等各方面掌握有不同的變化,故在小學四年級之前勉強留級對學生無大幫助,故以四年級作分水領。老柏生強調並非完全不設留級,而是把留級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優化現行評核制度
法規將推動學校實施多元評核,鼓勵教師運用多元教學方法,強化學習輔導,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提升教育質素,完善學校規章及監督機制,以優化現行評核制度。法規對學校的評核模式和升留級作出規定,推動學校制訂以實施多元評核及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為核心理念的校本學生評核制度。
基於《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已訂定了形成性評核、總結性評核、特別評核及檢定評核等評核的類型,《學生評核制度》進一步規範這四種評核的定義及目的,並規定“對學生的評核以形成性評核為主,並透過多元模式實施”。
在法規生效前已在運作的學校,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將校本學生評核規章向教青局備案,在教青局核准的招生期開始前向外公開,並繼續適用其原有的校本學生評核規章至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