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或散播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可監八年
我們經常聽到,某人在網上傳播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物品被警方拘捕,究竟有關犯罪有幾嚴重呢?今日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法典》中有關“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於二○一七年,特區政府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將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各種行為刑事化,在澳門《刑法典》中引入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罪名。至於怎樣才會構成該犯罪呢?
根據《刑法典》第170-A條,有兩類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第一類是: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去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例如引誘未成年人去拍色情影片或影色情照片)。第二類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公開發佈)、展示、轉讓、發售、進口、出口,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的色情物品)。
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70-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