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講解社屋承租人規定
【本報消息】房屋局訊:房屋局舉辦三場社會房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向現有租戶介紹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之承租人義務、合同續期及變更等,以更好遵守相關規定。
首場社會房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上月廿七日在房屋局石排灣辦事處舉行,約九十名社會房屋承租人或家團成員出席。會上,房屋局代表介紹將於今年八月二十日生效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相關規定,如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上限,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在合同期內,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
有與會者關注其他人士逗留許可,如家團成員因年老、年幼或患有長期性疾病,家團中沒有其他成員可予以照顧,房屋局回應時表示,房屋局可應承租人申請,許可家團成員的直系血親或配偶臨時逗留。
第二場講解會將於本月五日(星期日)下午三時在房屋局離島辦事處(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舉行;第三場講解會將於本月十七日(星期五)晚上八時在房屋局辦事處(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舉行,社會房屋租戶可致電2859-4875報名或於房屋局微信帳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