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消保法
預繳等三合同設七日冷靜期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及秘書馬志成會後表示,法案建議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的消費者,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毋須說明理由。
三款合同增加資訊
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經財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閉門舉行了約兩小時。何潤生及馬志成表示,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四章特別合同的特別制度,包括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
何潤生表示,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政府新文本於訂立合同前提供資訊,由原來第一文本的十二項增至二十一項,最主要提供強制及必需的資訊。經營者要在訂立合同前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資訊,包括經營者及場所認別資料,尤其是經營者名稱、納稅人編號、地址、電話、電郵、圖文傳真、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和計量單位、其優惠或折扣及持續時間、運輸附加費、郵費、交付費及其他負擔等。
預繳式合同相對有更嚴謹條款,除需提供上述二十一項資訊外,還附加提供包括預繳總額、經營者要提供利益或折扣、消費者要取得支付及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的資訊。經營者無提供相關資訊會有罰則。
七日退貨無需理由
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需為書面合同,將來消委會提供訂立合同前提供資訊的範本。為保障消費者,兩項合同均設有自由解除權利,設七日冷靜期,毋須說明理由。
退貨方面,何潤生表示,當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法案建議經營者自知悉解約決定之日或接受退貨之日起七日內要向消費者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亦需在七日內退還商品予經營者或為此獲許可人,退還包括包裝物及說明書等。退貨引致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此舉是希望消費者不要濫用,但消費者事前未獲經營者通知有義務承擔費用除外。
六種合同排除在外
法案特別制度適用範圍排除六種合同,一是與銀行、金融及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二是不動產的建造、買賣或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三是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身到消費者住所、居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品、飲品或其他家庭日用消費品的供應合同;四是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訂立的非經常供應食品或飲品的供應合同;五是客運服務合同;六是於非經常銷售活動訂立的合同。因已有法規及特別法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