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況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本報駐北京記者鐵怡一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一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時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作出安排。
甚麼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種: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是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體現中央管治權
沈春耀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作出安排。這也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有力、有效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支持和加強,也是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一旦出現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那是非常嚴重的情況。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現在法律確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避免出現那樣的情形,用低強度的這樣一種方式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現嚴重的情形,所以這次制度安排是這次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