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違約案一審敗訴
藝人張韶涵被青田經紀公司及福茂唱片以違約而興訟求償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一審判張韶涵須加碼賠償福茂唱片因第七張專輯無法發行而所失利益等,共計四百○九萬多元,可上訴。
該案緣於青田與福茂認為張韶涵並未完成合約中的唱片數,只錄製及發行了六張唱片,也未接受公司安排演出,因此興訟求償。其中青田求償新台幣八百萬元、福茂求償二千六百六十五萬元,青田另外要求張韶涵須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四萬元。
但張韶涵表示她與青田公司約定在五年內錄製十張專輯,卻平均約十九個月才發行一張,明顯違反唱片巿場慣例;且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再由光合作用公司轉委託福茂公司,她有權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