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憲法結構和主要內容
憲法系列文章(二)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培養愛國情懷,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和《基本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歡迎市民閱覽。
現行憲法是一九八二年制訂的,所以又稱一九八二年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是在全面修改一九七八年憲法的基礎上制訂的。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整個修憲過程歷時兩年,並進行了歷時四個月的全民討論。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九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二○一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以修正案的方式對一九八二年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現共有五十二條憲法修正案。經修正過的現行憲法除序言外,條文由原來的一百三十八條增加到一百四十三條,憲法結構也略有調整。
現行憲法結構為: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三節國務院、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七節監察委員會、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憲法序言闡述和表明制訂憲法的歷史背景、所依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國家根本任務和未來發展願景,以及一些在憲法條文中難以規定的內容。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首創了憲法序言,為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法所仿效。二戰以後世界各國制訂的憲法,通常都有憲法序言的結構安排。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和一九五四年以後的歴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有憲法序言。其中以現行憲法的序言闡述最為詳實及字數最多。
第一章“總綱”,我國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和一九五四年以後的歴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有“總綱”。“總綱”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僅恢復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還根據需要和我國已具備的條件,在內容上充實了前三部憲法的規定,擴大對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範圍。前三部憲法第二章都為“國家機構”,第三章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九八二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來的第三章調整為第二章,體現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尊重和重視,使憲法結構更加合理。
第三章“國家機構”,原分七節。二○一八年修改憲法時,增加了“監察委員會”作為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改為第八節。“國家機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地位、產生、組織、任期、職權、活動原則及相互關係。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原寫法為“國旗、國徽、首都”。二○○四年修改憲法時,在標題中增加“國歌”。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