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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7日
第B07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消委會擬賦權索價格資訊

何潤生

消委會擬賦權索價格資訊

嬰幼兒用具醫療器材爐具須提供特別資訊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提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份法案文本,有多項修改,包括增加促進營商行為的透明度,增加消費者有獲指導的權利,嬰幼兒等特別產品須有中葡或中英說明方可進入市場。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開會。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經一段時間的技術會議,政府本月二十日提交新文本,調整了結構。會上政府重申立法目的,法案是規範在澳門特區經營者及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如現行有其他專有法規已規範相應的法律關係,應優先適用該等專用法規,該法案作為“補底”。

博彩,醫療、法律、會計及審計、教育的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合同都不適用該法。新文本明確規定,醫療服務是指由“醫療事故法”所指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醫療領域內從事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的活動。教育服務則指在高等教育或非高等教育的正規教育範圍內的教育活動。

法案“標的”在原文基礎上,增加促進營商行為的透明度。何潤生指政府會上曾透露是因應近期出現的消費爭議情況,當產品或商品出現價格波動,消委會可要求有關生產商、供應商了解價格資料,從而掌握定價。

適用範圍方面,就遠程通訊技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增加要素或要件,包括經營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商業活動,並且要在特別行政區交付或寄送商品或提供服務為限。

中葡中英說明

就消費者權益的條文,增加獲得指導的權利,以及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法院。關於嬰幼兒、兒童玩具、電子電器或醫療器材,自行組裝的家具或燃氣爐具等這類需特別小心使用的產品,必須提供特別資訊,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這些商品須提供中葡或中英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方可進入市場。

法案又以盡數列舉方式列明消費者可取得資訊權利的項目,例如有否運輸附加費、商品服務保證條件、售後服務範圍,合同生效期等。

拒合作將處罰

何潤生稱,文本建議消委會將來可直接向上中下游商戶索取價格資訊,以便知道出現問題的環節,制訂相應政策和措施應對。他稱,現時政府難以向油公司索取燃油價格資料,消保法生效後,將來油品價格出現波動和不合理情況時,消委會有權向有關方面索取資料,不提供會有罰則。有關內容會在之後的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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