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介紹業主大會流程法規
【本報消息】為提醒物管公司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業主大會)首次大會會議,房屋局向本澳二百五十多個持有分層建築物商業業務准照的企業主(物管公司),講解從事物管業務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義務,並介紹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工作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首場“召集首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工作坊”本月十五日舉行,約六十名物管公司代表出席。
會上,與會者關注履行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情況、設立共同儲備基金、大會會議的投票方式及授權規定等。房屋局回應時表示,《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如物管公司在該法律生效之日(二○一八年八月廿二日)前已管理的大廈,尚未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如在該法律生效之後才開始管理的大廈,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條規定所出現之任一情況,物管公司均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有利大廈維修、保養工程籌集資金,讓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公開透明,更有助優化大廈管理。
有關工作坊於本月廿二日舉行,以及將於廿九日,七月六日及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房屋局離島辦事處再舉辦,歡迎物管公司代表參與,報名致電二八五九 · 四八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