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放貴利贏錢歸特區
【本報消息】有貴利涉借款百萬連同另一百萬籌碼供他人賭博,借款人連本帶利贏得四百八十萬餘元。有人要求取走贏款一半,雙方發生爭執,有人報警。警方控借款的四人放貴利,其中一人罪成,另三人獲判無罪。初級法院以“不法借貸活動衍生的利益”,將贏來被扣押的二百八十萬餘元宣告歸特區所有。借款人及一名獲判無罪被吿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案中非單純的配碼、合資或出資賭博,裁定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控四人貴利一罪成
案情指,乙以提供款項用於賭博為目的將甲介紹給丙、丁及戊,並向甲收取了手續費。甲將一百萬港元賭本交予丁後,丁將包括屬於甲的一百萬港元在內的二百萬港元籌碼交予甲賭博。期間甲自行投注,乙則負責監視。當甲連本帶利贏得四百八十萬六千港元籌碼時,丙要求甲停止賭博。結算時,丙要求取得甲贏取款項(即二百八十萬六千港元)的一半。雙方發生爭執,甲報警求助。
乙、丙、丁及戊被控以高利貸罪。初級法院審理後,乙被判罪名成立,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丙、丁及戊則罪名不成立。初級法院考慮到該案被扣押的二百八十萬六千港元是因非法借貸衍生的利益,決定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甲及丁均不服,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放貴利非出資賭博
終院指出,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視為不法借款。法院認定的事實完全可以推斷乙是與其他被告共同行事,其他被告提供資金給被害人賭博,並在被害人贏錢後要求獲得相應金額。合議庭認為,案中面對的正是法律規定的不法借貸情況,而非上訴人所謂單純的配碼、合資或出資賭博。除被告乙以外的其他被告雖然被控罪名不成立,但不能改變本案不法借貸的性質。
即使未能證實其他被告透過上述借貸活動可獲得手續費,但被告丙要求取得被害人贏取的一半款項是不爭的事實。原審法院在已證事實的基礎上推斷是正確的,並未犯有上訴人所指的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