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不足半年受罰公屋委意見參差
【本報消息】新“經屋法”中增加業主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的處罰,新任公屋委麥興業有所保留。認為經屋出售後物權已歸屬私人,如經屋持有人因家庭、工作調整或到外地求學等原因離澳受罰,將打擊澳人參與灣區建設的積極性。另一公屋委梁倩文則支持這一修訂,建議將來在申請經屋資格中加入以澳爲常住地條件,使公屋資源更能用到實處。
影響融大灣區發展
麥興業以石排灣經屋部分住戶為例,指出一些家團雖購買了經屋,但因申請的是一房小戶型單位,組織家庭後單位無法容納多人居住,違規非主觀意願。建議當局設上訴機制,讓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並參考新加坡等經驗,允許經屋購買者有一次回購及置換機會,改善居住條件。
梁倩文表示,新“經屋法”改爲計分排序,設有多項計分因素,可保障有需要的核心家團有申請優勢。經屋從申請到上樓跨度達數年,加入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處罰條款,與鼓勵青年出外發展、融入大灣區等政策背道而馳。建議當局在申請資格上增加以澳門為常住地,避免申請前已以外地為常居地,就讀、工作或退休安老的人士同樣可以申請,珍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