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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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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住不足半載罰款

政府擬在十二月施政辯論期間公佈更多公屋規劃

經屋持 有人若一年 內居住不滿一 百八十三天 將受罰

馬志成(左)、何潤生。

新經屋法增行政違法條文

每年住不足半載罰款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分析新“經屋法”法案,預計今個會期內提交全體會議審議表決。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新“經屋法”的行政違法條文增加一新條款,即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其家團成員沒有合理解釋,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一年內在經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將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罰款。當中把經屋作非居住用途的條文亦有適當修改。指出經屋僧多粥少,希望成功上樓者珍惜。

個人申請須廿三歲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繼續審議新“經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官員列席。何潤生會後介紹法案重點,除了行政違法條文增加一年內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的處罰外,把經屋作非居住用途、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租住,尤其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將處罰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編者按:現行“經屋法”規定,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該單位最初售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該單位最初售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可見這項條文的處罰有加有減)

何潤生稱,法案最初建議經屋家團代表或個人申請者均需年滿廿五歲,最終文本建議家團代表年齡維持現行“經屋法”的十八歲,個人申請年齡下限則改為廿三歲。同時要求申請者需符合兩項資格,包括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及在澳門連續或間斷居住滿七年。

申請改用評分排序

新“經屋法”的房屋分配,將由分組排序改為評分排序。評分因素尤其需考慮五方面,包括家團結構、人數、留澳時間、成員中有否老弱傷殘、家團組成中永久性居民的比例。若評分後出現同分,會先按收入、再按年齡排序,倘仍同分則抽籤分配。

經屋姓經不入私樓

日後經屋售價需要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三方面,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經屋轉售時必須以最初購買價格售予房屋局,不再流入私人市場。舉例如最初售價為一百萬元,則若干年後轉售房屋局時,亦是一百萬元。同時,法案要求轉售時需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若更改經屋的間隔、渠道等需支付額外費用。

新期經屋年底介紹

何潤生表示,新城A區約三千個經屋單位將沿用現行“經屋法”的申請辦法,下一期經屋則使用新“經屋法”。繼A區三千個經屋後何時有下一期經屋?何潤生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將於今年十二月施政辯論期間介紹新城A區和偉龍馬路的公屋規劃。又指經屋短中期的供應量有限,故今次修改經屋法案堅持部分立法政策。若未來經屋供應充足,再朝恆常供應及申請考慮。

何潤生期望法案下月中能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但仍要視乎政府提交最終文本的時間。相信會在今個會期內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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