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規例
一輛救護車日前運送孕婦往醫院,在賈伯樂提督街與高士德大馬路交界與一輛七人車相撞,造成七人受傷。幸孕婦無礙,傷者亦多屬輕傷。意外引起居民熱議不是因傷者眾多,而是責任誰屬。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員遇到優先車輛或警察車隊時要讓先,違者若無其他更重處罰,則罰款九百元。另有條文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會車時均要讓優先車輛先行。駕駛時不讓優先通行車輛或警察車隊先行,罰款六百至二千五百元。看來七人車似要負全責?但又不盡言。
《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基於任務需要,優先通行車輛駕駛員可不遵守交通規則及信號,但須遵守指揮交通人員發出的信號。在任何情況下,亦不得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遇到紅燈時應中止行車,但採取適當措施後則無須等待燈號。緊急行車時須顯示特別信號。違者罰款九百元。也就是說,緊急車輛也要遵守交通燈號。
上述意外是在有交通燈管制的路口,倘救護車方向紅燈,採取措施後可以通過。七人車方向應是綠燈,但要遵守讓緊急車輛規定。也就是說,兩者也存在違規情況。可見這條法例存在一定矛盾,應予修改。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