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可管轄極少數危害國安罪案
中央港設維護國安公署
【本報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結束,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出台,當中備受關注的內容是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內容包括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一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辦理危害國安罪案
二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與港相關部門協作
三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四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體現中央全面管治
草案還明確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