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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0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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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籲完善機制保護受害人

朱愛莉

李煥江

婦聯籲完善機制保護受害人

律師稱嫌犯若違一般強制措施可被羈押

【本報消息】婦聯家庭服務中心主任、治安警社區警務主任朱愛莉強烈譴責涉嫌性侵及家暴妻子的衛生局男職員,指嫌疑人曾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即使兩人婚姻關係在存續期間,但只要在受害人不自願的情況下,嫌疑人亦涉及觸犯強姦罪。加上在公權力介入後,嫌疑人在候審期間再對妻女施以家暴,足見嫌疑人目無法紀,更不懂尊重女性,促請相關部門嚴肅處理事件,並為受害人提供協助。

朱愛莉指出,事件首次揭發時,嫌疑人被控告強姦罪及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案件在情節上具一定嚴重性,儘管非以家暴罪起訴,但由於發生在配偶間,相關部門應介入跟進。受害人與嫌疑人在同一屋簷下,再次發生家暴,可見現行對受害人的保護機制應持續檢討完善,當局有需要了解發生上述情況的原因後,及時作出檢討、跟進和調整。

朱愛莉指出,“家暴法”實際操作上,受害人會因為情感、經濟及家人壓力等諸多原因,只能留在原居所或嫌疑人身邊。認為要更有效保障受害人,有需要把附加刑的適用時間提前,甚至適用於非以家暴罪起訴的“家暴”案件中。

以婦聯勵苑為例,能為受虐婦女提供一個安全的避風港,社工局亦能協助有需要人士的生活所需,呼籲居民被家暴傷害時,應以人身安全作最大考量,及時向警方或社工局尋求協助。

律師李煥江表示,受害人視乎個人實際情況,可依《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享有一般保護措施和警員保護措施。

他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就具體案件評論。法律上,一般情況下,如違反採用強制措施時所規定之義務或案件重複嚴重程度等,法官可依法命令採用《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之其他強制措施例如羈押,當然措施要結合每一案件性質和發展。

他稱,法律上,例如當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之犯罪,如法官認為其他強制措施不適當或不足夠,可命令將嫌犯羈押。

他指出,受害人也可依法被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上述提到的保護及援助措施可依法延伸至與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法官也可宣佈禁止嫌犯接觸某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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