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司錢扮自己錢
盛:不清楚員工填寫細節
【本報消息】張案庭審中,九點火鍋股東盛洪芳涉用公司錢扮自己錢,增大公司股權以取得居留權。檢察官問,為何銀行過戶紀錄是寫公司營運目的而非個人存款?盛洪芳指出,相關的六十萬元全部是自己錢,第一次入數不成功,第二次是着員工存入,自己不清楚填寫過戶紀錄的細節。
檢察官追問盛洪芳為何買、賣股份使用不同幣值?盛洪芳指,做生意的人覺得澳門元與港元沒有太大差別,且各方交易時,沒有商討幣值。至於盛洪芳聲稱,在股東鄺梨花(第十二被告)、李志耀(第二十四被告)中購買股份。鄺梨花表示,當時與丈夫的感情出現問題,對方又擔心其會亂投資,便購入位於氹仔一單位,強調由於缺錢才轉賣股份予盛洪芳。
李志耀稱,賣去的股份主要是用來還債,遭檢察官質疑用這麼多錢來賭。李志耀反問檢察官有冇賭過?自己明知死都要去賭。問及兩人的過戶紀錄理由均與陳述理由不相同。兩人分別指出,對文字不是很敏感,只要拎到錢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