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處理違規安裝惡意殘留
市諮委促規管外牆招牌
【本報消息】“鸚鵡”颱風殺到埋身,坊間再次關注樓宇外牆招牌欠缺監管等亂象。市政署市諮委陳溥森冀當局嚴加規管,特別對違規安裝招牌、結業後惡意殘留招牌等商戶從嚴處理。
陳溥森指出,現時街頭巷尾廣告招牌林立,但只不過是在以前沒有對分層建築物(樓宇)的立柱、主牆、外牆等共同部分的產權保護,作出清晰界定和實施規範的管理,才令五花八門的廣告招牌有礙城市觀瞻。
《分層建築物公共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於一八年八月生效至今,當局主辦多場講解會,其中,因應第十一條招牌或廣告的裝設條款就明確表明,外牆使用及管理須向由全體業權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決定,或不時制訂的樓宇規章規範。由於維護了整幢大廈全體業權人的私有財產權,又把大廈外牆使用和管理權限清晰釐定,社會並無引起更大異議。
但問題在於,社會有意見指,該法律制度中關於“地面層獨立單位在自身所屬的物業範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他支撐物及組件,而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的規定,是以法律的剛性,剝奪全體業權人對其私有財產(共有財產)的使用及管理。
無可否認,地舖門前廊柱、單位立面外牆,嚴格說屬於樓宇大廈共同部分;但既然法律取向給予地面層業權人有自行判斷安裝廣告支架的權利,並在實踐中還有另一個概念,就是“公共專屬”問題。
只要在契約上清楚表明是獨立單位,在其物業範圍內吊掛、鑲嵌、張貼的廣告招牌只要不傷害樓宇建築主體結構,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業權人有向工務部門呈報工程說明書(設定憑證)和獲市政署牌照部門批准,且買足保險,確保結束營業後主動負責拆除,即使無經業主會許可,其他小業主都會豁免認可。
經營地舖的負責人大多不清楚法律含義,更不知悉地面層獨立單位的外牆邊界在哪,有機會越界裝設招牌。為此,建議政府多普法宣傳,深入解釋安裝招牌規定,讓大廈業主及商舖知道大廈地方安裝招牌的範圍,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