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續商民防法
謠言罪符四要件方可定罪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已改名的“民防法律制度”法案。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介紹會上主要討論的 “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
他指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技術及刑罰都有修改,而且新文本好嚴謹,要符合多項要件才入罪。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局長助理梅山明等列席會議。
何潤生會後介紹“謠言罪”,稱一定要在特首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下,該罪才生效,“這是前提”。第二、必須要有意圖,主觀想做這件事。第三、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第四、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他強調,有關訊息必須是虛假,且必須符合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主要修改方面,政府將原本文中的“恐慌”,改成“受驚或不安”,何潤生指僅屬技術性調整,採用了其他法律的用詞,更加合適。
對於單純傳播而沒有編造,但存在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之目的,原最高科處一百六十日罰金。經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政府昨與委員會共識改成最高科處一百二十日罰金。
另外,新文本增加“法人刑事責任”及“連帶責任”的條文,政府在法案的第一文本已有此立法意圖,今次更清晰用條文顯示,如出現該罪狀,法人亦要承擔刑事及連帶責任。做法為其他單行法慣用,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禁毒法”等。
界定故意為之
何潤生解釋,新增條文主要依據《刑法典》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處罰對象一般所指是團體或機構裡面的法人,且該罪重點之一是“故意”為之,利用作發佈有關訊息的社交平台會否跌入法網,需經調查,視乎情節而定,但相信大家清楚,有關平台主要是工具作用。
經昨日討論,雙方已完成全部條文的細則性審議,委員會希望在下周確定條文,待政府送交最後文本後,編制意見書,可望比原來預計的八月中提前到七月中前,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此期間,雙方亦商定法案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