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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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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研保障銀行樓花貸款

政府會考慮公開諮詢修改“樓花法” (資料圖片)

葉兆佳

完善“樓花法”料今屆立會具條件公開諮詢

張司:研保障銀行樓花貸款

【本報消息】議員葉兆佳口頭質詢政府會否考慮修改“樓花法”,使樓花預約抵押貸款的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認同要完善制度,政府已進行相關研究,包括樓花款的監管及樓花銷售手法,未必擔保到今年內做到公開諮詢,但期望今屆立法會具備條件就“樓花法”制度完善公開諮詢。

減少在建樓“爛尾”

葉兆佳要求政府交代“樓花法”修改前,行政當局有何措施保護預約抵押擔保的債權受到平等的債權受償機會。

張永春回應稱,“樓花法”生效之後,對買賣樓花的監管有所加強,減少了在建樓宇“爛尾”情況的發生。由於有關樓花的預約抵押合同,預約抵押權人(銀行)所擁有的權利並非是一項物權,而僅是一項債權,所有難以得到一般現樓單位抵押及登記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即當有查封時,法院不會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以“具有物之擔保之債權人”的身份傳喚銀行,且銀行也不會取得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法律協調

他稱,樓花買賣和抵押是澳門比較通行的不動產交易方式,既然銀行或其他預約抵押權人向樓花購買者提供了貸款,並根據“樓花法”的規定辦理了物業登記,已經對抵押權進行了公示,因此對銀行的抵押權提供更多的保障,例如規定優先於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的建議,值得重視及研究。

他指出,由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修改須與現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制度相銜接,以保持特區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因此法務部門將會深入分析有關建議,同時研究修改及完善“樓花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的可行性。

修法監管專款專用

對於葉兆佳、梁孫旭、李靜儀等議員關注樓花款使用及監管的問題,張永春認同要監管樓花款,指出內地收取樓花款後有監管,不可把樓花款用於非興建在建樓宇的用途,而澳門無此規定,可透過銀行起到監管專款專用的作用。但他認為有需要及具備條件引入到法律層面,就“樓花法”的補充及完善進行研究並已有方案,包括樓花款的監管及樓花銷售手法,今年未必具條件公開諮詢,具條件後會作公衆諮詢。

張永春表示,完善“樓花法”規定同時會思考樓花貸款銀行的保障問題,讓銀行放心放款,令樓花交易可以更暢順運行,否則會交易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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