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同時滿足居留權法五要素
葡居民兩女不獲永久居民身份
【本報消息】有葡籍本地居民於葡萄牙誕下兩名女兒後,為兩女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被當局駁回。案件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認為申請人兩名女兒無法滿足法律規定的五要素,裁定不能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案情顯示,一名在本澳出生的葡籍女性,回歸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二○○三年起開始在葡萄牙修讀法律課程,五年後畢業並進入葡萄牙司法培訓中心接受司法官培訓。三年後培訓結束,其開始在葡萄牙從事司法官職業。期間於葡萄牙誕下兩名女兒。及後回到澳門,在政府部門擔任公職,並代兩名女兒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發出居留權證明書。
質疑兼具中葡血統
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駁回申請後,葡女代兩名女兒向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裁定葡女勝訴後,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中院合議庭指出,要想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六)項的規定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必須同時滿足五項要件:第一,聲請人是既有中國血統又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第二,具有中國籍(或尚未選擇國籍);第三,在澳門以外出生;第四,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第五,在其出生時他的父親或母親也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中院指出,第一項要件中,兩聲請人的母親無疑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具有葡萄牙血統,但她還須具有中國血統。在行政附卷內載有一份列出兩聲請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名字的文件中,看不到任何一個中國名字,甚至連一個中國姓氏都沒有,令人深刻懷疑兩聲請人的中國血統。
不擬在澳永久居住
即使聲請人滿足第二和第三項要件,但第四和第五項提及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合議庭指出,永久居住地指的是某人趨於穩定和長久的通常居住地,該人在此安家並一直在此開展及安排其家庭日常事務,因此必然具有穩定和連續性,也以此作為其個人和職業生活的中心。判斷兩名女兒是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唯一方法,是考慮她們父母在她們出生時的具體情況以及她們由誰照顧。在兩人出生時,其母出於自己的人生選擇,正在葡萄牙讀書和接受司法官培訓,而在葡萄牙從事司法官的工作需要將其職業住所設於葡萄牙,顯示當時葡女已不再以澳門為其永久居住地。從小一直跟隨父母生活的兩女兒也是一樣,她們出生時不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這兩項要件都不能滿足。故裁定身份證明局副局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