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勞動關係法》(下)
今繼續介紹《勞動關係法》三點修訂內容,昨日介紹了關於周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的補償制度中的(一)關於休息日工作,接續是(二)關於強制性假日工作:修法前,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是次修法亦將該補休期間延長至三個月)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如屬月薪僱員,有權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而在修法後,則多了一種選擇,即對於該另加一日的基本報酬,可選擇以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休作為補償;
2、如屬按實際工作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還有權另外收取一日基本報酬;而修法後,則多了一種選擇,即對於該另加一日的基本報酬,可選擇以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休作為補償。
此外,修法後還新增了下列規定:
上述具選擇性的補償制度(收取一日的基本報酬,或者享受一日補休),應由僱主與僱員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任何屬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的情況,僱主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該日期。
另外,對於僱員在周假(包括被安排及自願的情況)或強制性假日工作時,如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則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的缺勤,有關補償均以僱員實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例如:僱員李生因事僅在周假(本來工作八小時)工作了三小時,則李生有權收取的補償按已提供工作的三小時計算。
三、關於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
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修法前的兩萬元,調升至兩萬一千元。按照法律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按法律規定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僱員的年資而定,例如年資為一年以上至三年的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為每年十日基本報酬,又例如年資為十年以上的僱員,則有權收取每年獲二十日的基本報酬。但有關的解僱賠償金額不可超過員工基本報酬的十二倍(例如月薪僱員,即為十二個月的基本報酬)。
同時,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否則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兩萬一千元。換言之,修法後,如雙方無協定,則被解僱的僱員最多可收取的解僱賠償為二十五萬二千元。
(二 · 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八號法律及第八/二○二○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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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