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罪成被廢止 上訴中院敗訴
內地大學生失逗留許可
【本報消息】一名在澳就讀的內地大學生因觸犯性騷擾罪被當局廢止逗留許可。大學生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審理後指出,上訴人犯罪顯示其缺乏守法意識,足以成為廢止其逗留澳門許可的依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上訴人為在澳就讀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的內地大學生,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獲批“逗留的特別許可”,以便在大學修讀學士課程至完結日,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二○一八年,上訴人涉在街上強吻和擁抱一名女子,因涉嫌觸犯“性騷擾罪”遭檢察院起訴。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兩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另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三千澳門元。保安司司長因應判決,去年四月十一日批示,以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與本地區的善良風俗顯然不符,亦與其以學生身份留澳不符,且該犯罪行為已威脅本澳地區的公共安全,廢止上訴人原獲批准的學生類“逗留的特別許可”。
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中院合議庭認為,被上訴的決定中已列出有關行為的事實及法律框架,未見未說明理由的情況。另外,上訴人的犯罪行為顯示其缺乏守法意識,足以成為廢止其逗留澳門許可的強烈及充分依據,因此,被上訴實體廢止其逗留許可未見不妥。
合議庭指出,案中被上訴實體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廢止上訴人逗留澳門的許可,符合法律賦予當局該權力所擬達至的目標,未見存在權力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