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保障
“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來到。兒童節的訂立,目的是促使各國關注保障兒童權益。提到此方面,在法律上,早於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大會已在美國紐約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享有各種權利。
回歸前,《兒童權利公約》已由葡萄牙批准在該國適用,並且延伸適用於本澳。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區。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及地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因此,除《兒童權利公約》外,在本澳不同範疇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利的規定。
舉例而言,《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父母或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首要責任。而在本澳,《民法典》亦有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是指父母須為子女利益而關注他們的安全及健康,提供生活所需、安排教育,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等。
假如父母並無照顧子女,例如因過錯而違反對子女承擔的義務,使子女受到嚴重損害。據《民法典》規定,法院可應檢察院或子女的任何血親等人聲請,宣告禁止父母行使親權,並指定其他人,例如子女的親屬等作為監護人照顧子女。另外,對於虐待子女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更會涉及刑事犯罪,藉此保障兒童免受傷害。
(階體)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一八條,《民法典》第一七三三條及第一七六九條,第二 / 二○一六號法律第一八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