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上)
五月廿二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該決定(草案)明確宣示:全國人大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如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制定相關法律,並將該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中央這一英明決策得到包括港澳同胞在內十四億中國人民堅決擁護。為此,本人認為,要正確理解這一決定(草案),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關注並給予準確地解讀。
第一,由中央行使涉港國安事務的立法權,是不是違背香港基本法?
在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到個別香港律師團體認為,由全國人大就涉港國安事務進行立法,違背香港基本法。本人認為,這種觀點完全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從權力歸屬分析,“一國兩制”有層次之分,“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保障,涉港國安事務顯屬“一國”事務,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事務;既然是“一國”事務,其領導權和管轄權包括立法權當然屬於中央,這不存在任何爭議。因此,由中央就涉港國安事務進行立法,這是中央對本來就屬於自己負責管轄的“一國”事務行使立法權,完全符合“一國”原則,怎麼會違反“一國兩制”呢!既然不違反“一國兩制”,又何來違反香港基本法!
其次,從權力的授權性質分析,透過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的授權,涉港國安事務會不會“搖身一變”就變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事務”呢?很顯然,認為中央就涉港國安事務行使立法權是違背香港基本法的錯誤觀點,其“依據”無非是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因為在這些人看來,既然中央已透過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將涉港國安事務的立法權授權給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那就意味着涉港國安事務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事務,中央不能再“染指”,否則就是違背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這叫甚麼邏輯!甚麼觀點!不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中央是將涉港國安事務的立法權授權給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之所以作出這種授權,完全是出於一種信任,即一方面是相信你香港特別行政區定會切實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讓你香港特別行政區從本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來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是一種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授權。但無庸置疑的是,這種授權是決不會也絕不可能導致被授權事務性質的變化的。沒有授權,涉港國安事務是“一國”事務,授權了,它還是“一國”事務,這對單一制國家來說,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國際規範。一句話,無論授權與否,涉港國安事務永遠都不會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事務”。
由上可知,無論是從權力的歸屬還是從權力的授權分析,那種因為有了授權就認為涉港國安事務是專屬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事務”的觀點毫無道理,由此再得出中央不能就該等“高度自治事務”進行立法的觀點,更是錯上加錯,這實在是一種自說自話的違反政治常識的低級錯誤。中央授權,僅僅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涉港國安事務也有了立法權,但涉港國安事務屬“一國”事務的性質沒有改變,中央對該等“一國”事務享有的立法權也決不會消失。至於授權後中央還要不要自己行使立法權,由中央視具體情況決定,只要有必要,中央完全有權自行立法,這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天經地義之舉。
澳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監事長 趙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