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減塑從購物開始
社會經濟進步,頻繁消費活動帶來的廢棄塑膠袋數量增加具挑戰性。澳門立法會在一九年通過了《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根據立法文件解釋,從政策看該法律是為落實特區政府一五年至一八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中實踐“減塑”並且配合“優化宜居宜遊環境”的施政。
該法律規定消費者在消費購物時,商家提供塑膠袋須收取由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費用,希望透過經濟手段,減少對塑膠的濫用及依賴,也就是說對處理垃圾用之塑膠袋,並不是本法律規範之標的。現時該法律已生效數月,根據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零售行為中每個提供塑膠袋須收取1元,然而1元能否夠達到法案目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立法會中引介該法案時也認為1元收費的抑制效果有限,政府必然會根據法律實施情況調整塑膠袋有償提供的價格,第16/2019號法律第3條選擇通過行政長官批示具體訂立提供塑膠袋的費用,正是為這一調整預留空間。
法律亦規範提供塑膠袋的零售業商家三方面義務:對提供塑膠袋收取金額義務、配合相關部門監管的合作義務以及展示宣傳品的義務。三者中後兩者較清晰,第一點對提供塑膠袋收取金額義務中,法案意見書提及到除該法律第4條例外規定可無償提供塑膠袋的兩種情況外,每次零售行為中均要收取提供塑膠袋費用,就算商家所提供塑膠袋為回收再用之塑膠袋也好,違反此義務後果也清晰地規範在同法律之第6款,商家須按每一個沒有收取費用之塑膠袋科處1000澳門元罰款。
另一方面,第4款中的兩種收費豁免情況都是有特別原因的: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物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理由應無償給予塑膠袋;第2款豁免則聽取民航局的意見,考慮到機場另有規定所以給予例外豁免。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歐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