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堅持經屋個人廿三歲申請
【本報消息】《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會審議。議員蘇嘉豪上月中提出“經屋法”三項修訂案,包括建議:一、無論家團抑或個人申請均應維持十八歲;二、申請家團成員須有至少一半為永久居民;三、恢復二○一一年以前的申請輪候隊伍,讓居民輪候上樓有期,避免長期陪跑。
行政長官賀一誠書面回覆表示,政府提交的“修改經屋法”法案,是結合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並體現社會資源的合理有效運用的原則下而制訂。又稱立法會小組會與政府代表已就法案充分討論和溝通。
他回應蘇的三項提案,一、政府已同意在法案最新工作文本把申請年齡由原來的廿五歲,改為個人申請為廿三歲、家團申請的申請人為十八歲。二、政府已同意在法案最新工作文本中增加申請人的家團成員的永久居民比例,作為獲接納申請排名的其中一項評分因素。三、考慮到政府房屋的資源有限,難以滿足所有申請者,政府希望透過每次重新制訂申請名單,可以照顧最有需要購買經濟房屋的申請人,達到經屋的合理有效分配的原則。
綜合而言,法案的最新修訂內容已體現政府的政策取向,故不適宜對蘇提出的三項修訂提案給予書面許可。因此,特首決定不給予相關的書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