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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5日
第B07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為維護國安貢獻澳門力量

為維護國安貢獻澳門力量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曾充分地肯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社會各界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所作出的共同努力和取得的突出成績。

澳門之所以能走出一條具有澳門特色“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其中一條最重要的政治基礎,就是澳門社會各界都能始終高舉愛國愛澳旗幟,牢固樹立國家民族觀念,澳門居民在很小的時候就能明白,祖國是最堅強的後盾,絕不能容忍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事情發生,正如習主席在講話中所述那樣:“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意志堅如磐石,我們絕不允許任何外部勢力干預香港、澳門事務。”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一國兩制”的前提,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一國”,必須首先堅持“一國”原則,因而,維護國家安全理所當然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

基本法因憲法而生,因“一國兩制”存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一國”是根基,“兩制”只是從屬和派生,兩者關係不能弄混。只有根植一國之念,堅守一國之本,堅定不移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才能有效的維護“一國兩制”,並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築牢制度根基。

一方面,在國家安全問題上,“一國”之本堅如磐石。倘若沒有了“一國”,“兩制”則不復存在,更談不上“一國兩制”。當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受到了威脅,“一國兩制”也就相應受到影響。國外和境外的一些人或團體,不願意看到“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打著所謂的民主旗號,實則是在破壞“一國”基礎,扭曲理解“兩制”之意,觸碰中央底線,以期達到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醜惡目的。

另一方面,倘若從國家層面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不僅沒有違背“兩制”,反而可以解決某些地區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的狀態,更有利於“兩制”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從法理上,“兩制”主要是指“制度”,即在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並不涉及立法權,具體立法權的配置由憲法和基本法予以規定。所以,應該考慮“一國”和“兩制”如何有機結合、配合發揮最大的優勢,而前提是先確保“一國”。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存在的基礎,也是其應有之義。

二、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的重要體現

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依法防範、制止、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的憲制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早在二○○九年便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制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實施過程中,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直不斷完善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和執行機制,並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敏銳洞察、精準分析、防範處理好某些政治性組織和民間團體在澳門社會做出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和行為。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行政長官透過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目的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統籌、決策和執行。二○一九年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就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配套法律的執行機制,其中增加第十九-A條,規定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法官中預先指定負責審理國家安全的法官。二○二○年,透過修改第五/二○○六號法律《司法警察局》,加強對國家安全犯罪決策和執行統籌的支援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法》自二○○九生效至今並沒有實際使用,但其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憲制責任的責任與擔當。同時,也發揮了刑法中刑罰的目的──並非單純懲罰犯罪。刑罰除懲罰犯罪外,刑罰還具有威懾的作用,使人基於害怕刑罰而不敢犯罪,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作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刑罰的這個功能作出了良好的示範。也正正因為澳門已履行憲制責任和作出刑罰良好示範,所以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無須擔憂澳門存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風險,也無須從國家的層面制定相關法律以防範風險。

三、依法適時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本月二十二日上午,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符合法理的,也是符合憲法規定的,更是符合“一國兩制”實踐情況的。眾所周知,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這是憲法所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當然能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

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可以看到,通過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同時凸顯了中央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依法防範風險、化解矛盾,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的方式解決香港問題的信心和決心。

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均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中第十八條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限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並決定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制定法律,只是維護“一國”不被侵犯的表現,是以法治的方式防範國家安全風險的舉措。

香港之傷,千瘡百孔。我十分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這句說話:“過去一年,香港出現了越來越明顯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令很多香港人深感憂慮,令香港這個安全城市響起了恐怖主義活動的警號。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在此時主動出手,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既有必要性,也有緊迫性。”

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

結論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也是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的重要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除了依法履行憲制責任外,還必須高度重視優化完善配套法律和執行機制的問題。作為中國公民,我們要有更強烈主人翁的意識,自覺站在國家整體利益和特別行政區根本利益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貢獻澳門力量。

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 陳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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