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屬犯罪
自電子消費卡啟用以來,警方接獲多宗報失案件,當中亦涉及有人將拾獲的消費卡據為己有。類似拾遺不報的事件偶有發生,那麼,拾遺不報須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呢?拾獲失物的人該如何處置失物?
法律上,拾獲失物的人稱為“拾得人”,而被人拾獲的失物則稱為“拾得物”。民事上,如果知悉物主是誰,就應該將拾得物交還給物主,或者盡快通知物主有關事宜。但較多的是不知道物主是誰,在這情況下,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元,則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按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去認領。
拾得人如履行了上述義務,就不會牽涉到刑事犯罪,而且會產生民法上關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是拾獲失物的人,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如果沒有物主認領,則失物就會歸拾得人所有。另一方面,如果失物有人認領,除了物歸原主之外,拾得人尚有權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有關報酬的計算方法,按照法律的規定如下:價值兩千澳門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就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例如有人拾獲價值五千元的物品,物歸原主後,可向物主收取三百五十元的報酬(兩千元的百分之十,即兩百元;超出兩千元後餘下的三千元,取其百分之五,即一百五十元,合共三百五十元)。
在刑事上,拾得人如果沒有按照上述的方法處理,且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則會觸犯“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247、《刑法典》20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