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考人合格定期委任三年獲建議後再確定任用
司法官培訓擬先有四年制學位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首次細則性討論《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對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合格的投考人,先定期委任三年,獲建議後再以確定委任任用(終身制)。
兩年在澳工作經驗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細則性審議“司法官培訓及實習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改,指現時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要求須具備法學士學位,修改法案建議明確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法案並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但不論其工作經驗的性質,即沒有從事法律相關行業,具備法學士學位亦可報考培訓課程。
面試不具淘汰性質
陳澤武引述政府曾解釋修法,乃因現時司法官過於年輕,可能一畢業經培訓及實習後,就可成為法官及檢察官,缺乏社會經驗。有議員關注兩年的工作經驗是否足夠?若延長工作經驗年期,會否影響投考人數?
陳澤武稱,現時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包括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心理素質測驗。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陳澤武引述政府曾解釋,筆試有客觀評分標準,但專業面試具主觀性。又指面試將會評分,但不具淘汰性質。
另外,現時投考人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可直接以確定委任任用,擔任司法官職務。法案建議,先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三年,獲建議後再轉為確定委任(終身制)。陳澤武理解,若定期委任期間表現合格才能獲確定委任,反之,若表現不合格就不能獲確定委任。認為政府增加定期委任的原意或是想提升法官或檢察官的質素。將約見政府了解現時的確定委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