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倡按保險業務收監察費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七/九十七/M 號法令》法案。大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總結表示,會上,政府代表列席介紹日前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文本建議將法令名稱定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至少三行政管理員
監察費方面,現行規定保險公司每年需向金管局支付監察費,費用由最少兩萬元至最高十萬元,文本建議修改為最少三萬元至最高一百萬元。他們引述政府介紹,目前,每家保險公司一律每年向政府支付三萬元監察費。委員會關注每家保險公司需向政府支付的監察費應如何釐定,認為監察費有別於牌照費,不應劃一收費。建議政府應就保險公司營業量的大小等因素釐定收費,設立量化標準。又稱政府對建議記錄在案。
另外,最新文本建議有關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至少要由三名組成,其中一位為澳門特區居民(不一定是永久性居民);在澳門設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總受托人制度由一名,文本建議修改可多於一名,其中至少一名為澳門特區居民。他們引述政府解釋,至少一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的立法原意是因政府監管實體即金管局,能與相關公司有澳門居民身份的管理層接觸,對金管局監管工作有必要。
調升兩類業務資本
公司資本方面,文本建議一般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一千五百萬元調升至三千萬元,經營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三千萬元調升至六千萬元。另外,有委員關注法案修改對保險中介等相關業界的影響。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有另一個法例去規範業界,但隨着該法例修改後,下一步將修改保險中介的相關法例。
“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修法文本已完成一半討論,餘下將與政府下次會議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