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0年05月18日
第B08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工聯:投考前多歷練增能力

黃萬濱

修法完善司法官招聘培訓任用

工聯:投考前多歷練增能力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三/二○○一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律草案,以完善現行司法官招聘、培訓及任用制度,回應業界的訴求。工聯總會政務委員黃萬濱認為,修法主要增加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須具備在澳工作至少兩年經驗的投考條件,在確定委任前引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的任用方式,並增加各類有關的實踐培訓。

須具至少兩年經驗

上述內容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考人在成為正式司法官的時間條件及工作歷練,有助提高司法官水平和能力。修法中對投考要求的工作經驗內容並未作限制,原意在於希望準司法官的社會經歷不只在從事法律等相關工作,豐富司法官團由更多具不同社會歷練人士所組成。

黃萬濱引述業界反映稱,在現行制度下,司法官以主導糾問式在法律系統內審理案件,很大程度並不是處理法律適用的問題,而在於認定事實。因此,一位司法官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及人生經歷,方能就複雜的社會問題作出裁決。現時澳門司法官具有“自由心證”的自由評價證據權力,“自由心證”的根本出發點在於承認“個案差異”的原則,因此司法官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達至內心確信。故此,司法官的社會經歷及個人的品德將作為判斷案件的重要基礎。

廿年通則已不合時

修法還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個人的行為操守,設審查機制,具有約束性的同時,讓準司法官對自身有更高的道德倫理要求、準則,凸顯社會對司法官日常行為舉止、品德的期望,符合社會普遍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其專業的操守、情操形象。

《司法官通則》生效至今逾廿年,已不合時宜,促請當局修法後因應實際執行情況,以三年為期作成效檢討,完善投考制度建設。修法亦針對有關招聘、培訓及任用等方面的制度,未來應對《司法官通則》作全面檢討,設立更嚴謹且客觀的處分機制,應對複雜多變的環境狀況。

2020-05-18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5807.html 1 工聯:投考前多歷練增能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