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中院上月裁判
六宗批地失效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上月廿三日和廿九日,分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22/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1,634平方米,稱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葉圍洲。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廿三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28/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4,08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廿九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385/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為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廿三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中級法院第670/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7,731平方米,稱為BT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Predific,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57/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501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5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富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72/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212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順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六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