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中院就一私校教師解僱賠償裁決
教局將訂指引處理對沖問題
【本報消息】教青局長老柏生稱,按“私框”規定,私校教學人員是目前本澳唯一享有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勞動市場僱員群體,由於法律未就“對沖”問題作明確說明或規範,故存在不同理解。局方立場傾向不作“對沖”,目前已推動廿一所私校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不容許設有“對沖”條款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並與有關部門及學校溝通,短期內將編制有關指引,以私校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作為最重要考慮。
法律未明確規範
老柏生指出,一二年頒佈實施“私框”,規定私校須為教學人員設立公積金,公積金供款由學校和教學人員共同承擔,學校須訂定教學人員公積金章程,並將章程交局方備案。由於法律未就“對沖”問題作明確說明或規範,故存在不同理解,出現解僱賠償與公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有“對沖”情況。
廿一校入央積金
局方立場傾向不作“對沖”,推動私校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不容許設有“對沖”條款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多次邀請社會保障基金向學校介紹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透過教育發展基金內對參與“央積金”學校在資助上增加其加權,推動學校逐步加入特區政府中央公積金制度,現時有廿一所已加入中央公積金制度。
早前局方接獲中級法院寄送一份與一名私立學校教師解僱賠償相關的裁判書,有關裁決給予該局工作方向有力的支持,予以尊重及歡迎。局方即開展三方面工作,包括召開與教育團體負責人會議,討論有關私校公積金“對沖”事宜;向全澳私校負責人及其辦學實體發出公函,傳達法院裁判書內容,請學校高度關注該裁決書,盡快審視學校處理教學人員公積金與倘有的解僱賠償機制,作出適當調整和配合;聯絡全澳私立學校負責人,並重點了解有執行公積金章程中“對沖”條款的學校,商討有關事宜,並收集有關資料。
老柏生補充,“私框”實施至今,共收到六名教師的有關求助,但不包括上述法院判決中的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