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0年05月14日
第A01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家暴男求減刑遭中院駁回

維持囚三年禁接近受害人及兩兒子

家暴男求減刑遭中院駁回

【本報消息】有男被告因家暴罪被初級法院判囚三年、禁止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三年且罰款約三十四萬元等。被告不服判決並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初級法院明細並恰當地說明了就有關形成其自由心證的原因,有關量刑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金額都是建基在已證事實之上。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賠償卅四萬

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期間,經常、多次及重複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嚇的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及對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初級法院經審理有關案件後,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家庭暴力罪成立,判處三年實際徒刑;附加刑有三項,第一禁止上訴人接觸、騷擾或跟蹤輔助人(被害人);第二,禁止在輔助人(被害人)及兩名兒子的住所處、工作地點及就讀的學校附近範圍內逗留,為期三年,上訴人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第三,禁止上訴人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為期三年,上訴人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

民事請求部分成立,判令民事被請求人(上訴人)須向民事請求人(被害人)賠償合共為三十四萬○九百八十澳門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的法定利息,駁回其餘部分的民事請求。上訴人不服裁判,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減輕獲判處的徒刑及附加刑,並希望對其改判非剝奪自由刑,及減少向被害人作出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金額。

初院量刑無過重

中級合議庭指出,初級法院在被上訴裁判中對證據作出的理由說明,未見違反任何有關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人類生活的經驗法則,在認定事實時亦未見違反任何技術規則。相反,初級法院明細並恰當地說明了就有關形成其自由心證的原因,有關量刑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金額都是建基在已證事實之上。

另外,合議庭指出,根據本個案所有已釐清的事實以及澳門《刑法典》規定,未見初級法院的量刑過重,對上訴人判處實際徒刑、附加刑、禁止行使親權的措施及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亦未見可質疑的地方。

2020-05-14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4956.html 1 家暴男求減刑遭中院駁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