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糾紛獲萬元被舉報撤職不服上訴
終院:警員收受利益罪行嚴重
【本報消息】有治安警員涉以和平解決兩名市民紛爭為由,接受了相關人士一萬元籌碼。保安司司長對相關警員科處撤職處分。警員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行政機關可即時採取處罰的決定,無須等待刑事訴訟的結果。案件重點並不是接受的籌碼價值,是義務解決衝突的警員不法收取他人利益的嚴重性。
萬元籌碼輸回賭場
案情顯示,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一名女性市民因向一名男性市民追討款項而引致爭吵,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介入調停。該警員藉以和平解決該兩名市民的紛爭為由,接受了債權人一萬港元的籌碼。於翌日的黎明時分,警員兌換了與所述籌碼相應的金額,最終於“廿一點”的賭檯上全額輸掉。
警員並沒有於工作報告中提及過介入上述事件,只是在翌日有人向另一名警員作出舉報時,才作出供認。二○一七年三月,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決定對該警員科處撤職處分。警員不服,繼於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不服當局未判先罰
終院合議庭指出,首先,上訴人聲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應被理解為在刑事訴訟結果作出前,不應對利害關係人作出紀律程序上的終局決定。對此,終院指這一說法明顯無道理,因為根據該款規定,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被賦予立即作出處罰行為的決定或等待刑事訴訟結果的權力,而在案件中,上訴人已承認被指控的事實,故此,並不妨礙被上訴實體即時採取處罰的決定,無須等待刑事訴訟的結果。
其次,上訴人聲稱其接受籌碼的行為是在巡邏期間,而不是在執行職務範圍外作出的,故不應適用《通則》的相關規定。對此,終院指出,事實上,無論該等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還是在執行職務以外作出都是一樣的,顯然,“即使在執行職務範圍外”這表述的意思是不要求在執行職務時作出該行為,故上訴人亦無道理。
撤職無關金額高低
此外,上訴人聲稱在刑事判決中宣告其無罪,由此推定其被歸責的事實並不存在,因此,在缺乏證據推翻該推定的情況下,應認為其沒有實施任何違法行為,否則即違反《通則》的規定。
對此,終院指出,首先,在該案中,行政當局在刑事訴訟結果前已作出了處罰決定,故適用這一規定並不合邏輯,其次,所涉及的是兩個不同的情況,分別為行政和刑事方面的過錯判斷,其處罰的目的亦不相同,故並沒有違反該款的規定。
至於上訴人提出的該案涉案金額不高,且其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損失亦不大,以及其過往行為良好,因而不應被科處撤職處分的上訴理據,終院指出,事實上,案件重點並不是上訴人接受的籌碼價值,也不是對第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而是上訴人身為有義務解決衝突的警員所作出的收受他人利益的不法事實的嚴重性。
承認當局有裁量權
而《通則》所指的“職務關係不能維持”屬於不確定的概念,必須承認行政當局對於這些判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並選擇作出撤職或強迫退休的紀律處分,只是不能對服務未滿十五年的軍事化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故此,有關紀律處分,其適用、酌科及具體處分的選擇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只有在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導致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會受司法審查。該案並非這情況,因此,並無違反適度及適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