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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0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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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法》(下)

《維護國家安全法》(下)

上週本欄介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當中“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另外三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5.竊取國家機密。竊取國家機密是指:(1)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2)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竊取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3)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的便利而作出上述(1)和(2)所指行為者;(4)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者(包括因過失作出該行為者),以及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向其提供國家機密者。

在本條中,“國家機密”指涉及國防、外交或《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

6.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該行為是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特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是一個刑事立法,要處罰的是一些刑事犯罪行為。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旨在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本條就將其範圍,即要處罰的犯罪行為,收縮於該法律所訂定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中。

7.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該行為是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本地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在本條中,“聯繫"界定為兩種情況:一是接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二是協助上述外國實體或其人員從事法律所明確禁止的特定活動。

二、處罰

《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者,例如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者,分別均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煽動叛亂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竊取國家機密者,視乎情況,最高處十五年徒刑。

除了主刑,《維護國家安全法》還規定附加刑,例如中止政治權利,為期三年至十年;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

三、法律的適用範圍

根據澳門刑事法律的“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法》既適用於任何人在澳門特區或在澳門特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也適用於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叛國行為,以及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2020-05-10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4306.html 1 《維護國家安全法》(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