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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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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研重罰更改用途

何潤生(右)、馬志成受訪。

羅立文

經屋法修訂關注行政違法

一常會:研重罰更改用途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經屋法”新修訂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與委員會完成條文討論,會準備最終文本;若委員會之後對最終文本持不同意見,便再繼續討論,但相信已討論得差不多。

杜絕租住商業倉庫

閉門會議近兩個半小時結束,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稱,新工作文本調整行政違法行為條文,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有兩大方面,第一款是預約買售人或所有人,把經屋單位作為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予他人居住。尤其將經屋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罰款。

居住日數不足罰款

第二款是預約買售人、所有人或其家團成員無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年在該經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單位權利人科處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罰款。

何潤生表示,訂立此條文是基於過去經屋出售後,出現很多無人居住的情況;但委員會討論後,認為罰款百分比過高,因將來經屋定價相對之前經屋修訂案的售價高,以二百萬元樓宇計算,罰款百分之十即是二十萬元;加上經屋將來永遠姓“公”,即使把相關單位出售,亦要按原價向房屋局出售,委員會認為應通盤考慮,罰則應有調整空間。

彈性處理成員入住

委員會又認為,不排除會有長者入住老人院、年青人到外地讀書,或家庭不和等情況,故委員會認為經屋家團成員的狀況變數較多,宜彈性處理;並建議整體單位空置才需要處罰。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稱,會考慮調整兩款條文的百分比,亦會清晰合理理由的解釋。而終止違法行為相應條文亦會調整,若罰款後不改善,即可解除預約買賣合同,但若已“做契”,則只能繼續罰款。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亦關注到條文執行及操作的情況,引述政府代表稱會通過舉報及抽查等方式,條文主要目的是希望有阻嚇作用,不希望出現之前社會認為公屋群無人入住的情況,浪費社會資源。

A區經屋沿用現法

在過渡規定方面,何潤生表示,法案是於一八年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當時法案是為現正申請的新城A區經屋單位,但由於相關單位已開始申請,故過渡條文將作調整。即現時討論的修改“經屋法”法案,只會適用於未來的經屋申請,而新城A區三千○一十一個經屋單位將沿用現行“經屋法”。

2020-05-08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3914.html 1 一常會:研重罰更改用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