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中)
上周本欄介紹了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意義,今天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
《維護國家安全法》嚴格對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禁止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該法律中,“國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叛國:叛國是指中國公民作出以下任一行為者:(1)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2)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3)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為。
在本條中,“叛國”一詞的基本含義是背叛國家,只有一國公民才對該國負有無可爭辯的效忠義務,嚴重違背這種效忠義務才構成叛國罪。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將叛國犯罪行為的主體限定為中國公民。
2.分裂國家:分裂國家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
在本條中,使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構成分裂國家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定義是參考了第三/二○○六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佈主義犯罪》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指下列任一行為:(1)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2)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3)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4)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3.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
4.煽動叛亂:煽動叛亂是指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者,或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
在本條中,“公然”是指在不特定的多數人共見共聞下作出,包括有公開的,毫無顧忌的意思。“直接”則是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鼓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或鼓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
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廿三條,以及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至四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