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太陽花”七人改判有罪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二○一四年台灣“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機構案,台灣高等法院今日二審宣判,學運頭目魏揚等七人煽惑他人犯罪成立,改判兩個月至四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反兩岸服貿的“太陽花學運”參與人士打破窗戶闖進台灣行政機構大樓,破壞辦公室內的公物。檢方事後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侵入居所等罪,陸續起訴一百三十二人,二○一六年行政機構前負責人林全上任後對一百二十六人撤告。但被撤告者仍然有二十一人無法撤回公訴。
煽惑他人犯罪成立
其後,魏揚等二十一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檢方指他們以社交媒體號召群眾,或在現場發言指揮群眾佔領行政機構。一審判決十一人觸犯妨害公務等罪遭判刑,另外魏揚在內的十名被告無罪。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八人言論是為了在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靜坐而呼喊口號,主觀上難以認定煽惑他人犯罪。另有二人被訴盜竊罪也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魏揚、陳廷豪等七人煽惑他人犯罪成立,改判兩個月至四個月徒刑。義務律師團對判決表示遺憾、失望,將討論是否上訴。
至於“太陽花學運”期間佔領立法機構一案,高等法院二○一八年三月維持一審判決,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二十二人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