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上周提及,特留份繼承是指依法須將遺產的一部分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死者不能夠自由處分該部分的財產。繼承時,扣起特留份之後,餘下的遺產才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分配。
遺囑繼承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將死後的遺產按自己的意願分配給其他人繼承。訂立遺囑只須有訂立遺囑人一方的行為便可,無須繼承人的同意,而且訂立遺囑人只可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不可以由代理人或按照其他人的意願訂立。
另外,訂立遺囑只可由成年人(年滿十八歲)或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即年滿十六歲但已結婚的人)作出。所以,未成年、未解除親權及因精神失常而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均不能訂立遺囑。
在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一般而言,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書寫,遺囑人必須到公證署辦理。至於密封遺囑,則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又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簽名(這情況只有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且須將有關理由載於核准書內)。
密封遺囑不須於公證署辦理,遺囑人可委託律師或自行訂立,不過,該遺囑須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核准。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交由諸如律師等第三人保管。
法定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即使訂立了遺囑,但遺囑內並未對扣除特留份之後的遺產完全進行分配(例如按遺囑的指示並未能夠將遺產分配完畢),這時就會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第三順序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該關係至少已維持四年);第四順序兄弟姐妹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侄兒、侄女);第五順序四親等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表兄弟姐妹等);第六順序澳門特區。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例如,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乙的遺產會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可以繼承了。
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至於在遺產的分配方面,原則上,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是按人數平均分配,例如,第一順序有配偶和子女共三人,則每人平均分配三分之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的份額是三分之二,父母的份額則為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一九七一、一九七三、一九七九、一九八二、二○三八及二○四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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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