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精神”
澳門劇場自由職業工作者,除了在演出場地以外,還需要兼任學校、社團、社福機構的戲劇導師。在疫情的打擊下,這些單打獨鬥的戲劇專業人員,即使為演出做了一兩個月的準備工作,為學校預留了上課時間、備了課,但在這麼一個頓點下,並不是所有準備工作都獲得應有的報酬。
近年很多政府部門、社福機構都會邀請劇場團體製作政策宣導劇,在校園中作巡迴演出。打開《澳門戲劇年鑑》,你會發現這類政府或機構出題、劇團製作的校園巡迴演出愈來愈多,形成了一種在文化局資助以外的劇場形態。以二○一六年為例,在劇場內的本地製作一年有六十八個,平均每周至少有一部戲在首演,演出場次由兩場到十場不等。可同時全年合共二十七個於學校及社區的巡演,由政府或機構出題,劇團製作的演出卻佔二十六個,且場次由四場到過百場不等,這類巡迴演出,其實才是接觸澳門觀眾最多的,同時也是很多劇場自由職業者參與的演出。不過不同政府部門、機構對劇場製作的認知存在差距,有些演出以演出場次計算薪酬,演出沒有了,前期籌備、排練及製作的薪酬拿不回;然後在大部分學校眼中,戲劇活動比“閒科”更餘暇性質。有些教學工作也是上一節課有一節課的導師薪酬,“停課不停學”,但戲劇教師停課就停薪了。於是,這些自由工作者,便成為一整個季度零收入人士。
經此一“疫”,有人提出劇場工作需要有“合約精神”,每個工作都需要有白紙黑字、清楚的雙方協定作保障。可是“合約”其實還不過是從範本修改、搬字過紙,然而當中的“精神”卻值得反覆探討。劇場界的關係充滿人情、人脈,即使有合約條文保障,但當問題出現了,大家會否勇於提出?可量化的待遇被保障了,難以量化的創作過程、藝術質量,是否也可以由合約來保障?
(疫情、劇情 · 三)
踱 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