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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9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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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疫情防控維護公共衛生

加強疫情防控維護公共衛生

四月十五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加強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國家安全意識,既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護每一位公民安全的需要。當前,國際形勢正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國家安全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拓展到經濟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非傳統安全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越來越大。

此次爆發全球範圍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就給國家安全帶來嚴峻挑戰,也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帶來重大挑戰,我們只有同心協力共同防控疫情,才能早日恢復生產生活,保障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穩定。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採取一系列防控措施,絕大多數居民能遵守法令,積極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使疫情得到控制,但也有少數人以身試法,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受到刑事追究。當前,疫情防控仍處於重要階段,只有廣大居民繼續努力,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秩序,才能徹底戰勝疫情。

一、堅決執行防疫措施,共同遏制新冠病毒傳播

新冠病毒蔓延之快、危害之大,人類歷史上罕見,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是重大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事實證明只有依法嚴格執行隔離等措施,才能有效控制病毒傳播。本澳立法會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二○○四年第二號法律)規定一系列針對傳染病的防控措施,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發佈一些具體防控指令,本澳境內居民均有義務執行、遵守。少數人實施違反防疫措施行為,影響對病毒傳播的控制,實際上是破壞公共衛生安全,而且也會因犯罪受刑。本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犯違反防疫措施罪,可對嫌犯判處最高兩年徒刑,並處罰金。結合疫情期間已發生的違反防疫措施之主要犯罪行為,澳門居民應着重由以下兩方面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秩序:

第一,切勿違反隔離措施,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區域。本澳現行防疫措施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及指定地點強制隔離均為極其重要的措施,是阻斷病毒傳播關鍵方法,若可能攜帶病毒者私自離開隔離點,就直接威脅公眾衛生安全。《澳門日報》四月二日披露,警方已查獲七宗涉嫌違反醫學觀察防疫措施案件,有五名本澳居民、兩名外地僱員和一名香港居民共八人涉案。該八人分別於三月中旬從外地入境澳門,按照本澳防疫措施,均須於指定地點接受為期十四天醫學觀察。但上述八人違反相關規定,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分別以外出取貨,或泊車等不同理由,擅自一次或多次離開觀察措施指定的居所或酒店房間,甚至在酒店房間內接待他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檢察院分別對各嫌犯作出“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控訴,依照法律,各嫌犯可能被依法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六十日罰金;此外,檢察院對存在涉嫌偽造文件行為的外地僱員,加控《刑法典》第二四四“偽造文件罪”一罪,因該罪可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警方呼籲接受隔離觀察人士必須遵守規定,否則要承擔相關刑責。

第二,入境澳門時,必須如實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少數人在入境澳門時,無視申報書要求,不填寫實際情況,觸犯刑律。依照澳門《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絕填寫該法所指特定申報書者,或為逃避該法所定措施,申報虛假資料者,或拒絕接受該法所指的醫學檢查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如澳門檢察院通報一宗虛報旅遊地點案件:一名內地居民於今年三月三日由韓國仁川機場乘機抵中國內地,並於當月六日經橫琴口岸入境澳門。該嫌犯入境本澳時,涉嫌隱瞞申報曾經逗留韓國的旅遊史,以圖逃避衛生部門規定十四天醫學觀察措施。之後,衛生局收到內地有關部門通報,獲知真相,並隨即對該嫌犯採取醫學觀察措施,案件已依法調查及移送檢察院處理。

澳門《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為防止傳染病傳播,必要時,衛生局可要求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申報其健康狀況。內容包括一、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二、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三、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四、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航空器、船舶、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負責人,如知悉有感染或懷疑感染該法附表中第一類傳染病者,在入境前應將此情況通知主管實體。對此規定,所有入境本澳的人士均應遵守。

二、共同維護防疫物品供應秩序,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疫情危急之際,各類防疫物品需求量急增,特別是口罩明顯供不應求,而且口罩是防止病毒進入人體呼吸道最有效物品,人人必備。為應對疫情,衛生局推出“保障口罩供應澳門市民計劃”,將口罩投放至本澳衛生中心、協議藥房及社團服務點,以成本價供應本地居民及外地僱員,憑有效證件正本購買,有效緩解市面搶購及高價購買口罩的情況,避免社會恐慌。所有居民應該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否則影響他人獲取口罩等防疫物資,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結合疫情防控期間已發生的涉及口罩之主要犯罪行為,澳門居民應着重由以下各方面維護公共安全秩序:

第一,勿非法獲取口罩。今年二月五日警方接報後查實,涉案澳門居民周某,使用拾獲他人澳門居民身份證,在服務點登記並兩次購買口罩,導致身份證事主無法購買政府保障的口罩。周某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對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及“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處理。

居民因身份證明文件遺失或被盜,應立即向警局報失,本澳居民應持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證明到身份證明局補辦證件手續,外地僱員則應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其身份證明文件屬犯罪行為,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若拾得他人身份證明文件應交予警方處理,更不能用於購買防疫物資。

第二,勿非法毀損口罩。防疫物品供應緊張,全體居民應當珍惜,以共度難關,但居然有人肆意毀損防疫物資。治安警察局於二月三日接報後查實,涉案澳門居民周某於當日在路環一服務點購買口罩後,因不滿口罩的品質,要求更換,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周某突然向一批準備出售予公眾的防疫口罩塗抹口水及鼻水,導致三十二包合共三百二十個防疫口罩受污染報廢。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第二○六條規定的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此案件性質惡劣,亦對防疫秩序造成惡劣影響。防疫物資關係到傳染病防控成敗,毀損行為直接破壞公眾的安全保障。

第三,謹防利用口罩進行詐騙犯罪行為。防疫以來,本澳發生多宗涉及口罩詐騙案件,警方披露受騙者達數十人。詐騙犯罪不僅侵害居民財產權,也給疫情防控造成恐慌氣氛。如治安警接報後查實,涉案澳門居民李某,向一女事主聲稱可協助代購口罩一批,價格為一萬一百澳門元,女事主信以為真,按李某指示透過電話網上“過數”。後來女事主遲遲收不到口罩,發現被騙。治安警在李某位於提督馬路的住所將其拘捕。澳門《刑法典》第二一一條規定,犯詐騙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造成財產損失屬巨額的,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造成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處兩至十年徒刑。居民購買口罩時,特別是網購時應選擇合法商戶,勿讓不法份子有機可乘,並及時舉報詐騙分子。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間,全體居民應共同維護正常的社會輿論環境,抵制謠言,維護社會穩定與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防疫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且其明知屬虛假的訊息,使居民正常生活受影響,可構成“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澳門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法學博士 范雪珂

2020-04-19 澳門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法學博士 范雪珂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0100.html 1 加強疫情防控維護公共衛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