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新冠肺炎缺勤列病假
若屬工作意外受相關法律保障
【本報消息】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若僱員患上新冠肺炎無法工作,薪酬如何計算?律師李煥江在接受本報採訪時強調,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缺勤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倘僱員的病假超過六天而雙方沒有訂立更優厚的條件,則僱主沒有義務支付六天以外病假日數的報酬。
若有疑問通知勞局
李煥江表示,若僱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染病,而經調查後屬於工作意外,則受第四十/九十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保障,工作意外的一般原則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所受的侵害,如意外不是在工作地點或工作時間內發生,但僱員是執行勞務活動或提供僱主指定或經僱主同意服務,或僱員因執行自發提供而可為僱主帶來經濟收益之服務時發生意外等法律所述的其他情況,亦屬於工作意外。
他指出,由於新冠病毒傳播途徑廣泛,加上由感染至確診往往會經過一段潛伏期,基於此,有關僱員是否因工作原因染病,可能要經調查才有結論。例如一名任職於私人醫療機構的護士,因工作接觸確診病人而染病,便符合工作意外的法定定義,勞工局調查後確認屬工作意外,就會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然而,若該護士患病是因為受同住的家人傳染,則不屬於工作意外。但如僱主仍對是否屬工作意外存有疑問,建議將有關情況通知勞工局,以便該局跟進調查。
(按: 關於此報道相關內容,可參見昨日本報A3版,其標題應為 “患新冠肺炎缺勤列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