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案七月生效
偽基站獨立成罪 允取境外數據
《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案昨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加班後獲細則性通過,將於七月一日生效。法案最主要將偽基站獨立成罪,以及可依法提取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等。
負責細審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時表示,電腦犯罪在全球迅速增長,發展越來越快,變化越來越大,犯罪手法也越來越複雜,所以有必要採取更有效的偵查及預防措施,以及加強對最近十年間在世界各地和澳門特區均有出現的新型犯罪行為處罰。經多次會議後,政府提交法案新文本,當中引入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九A條和第九B條。
加重情節囚五年
第九A條(使用電腦裝置以模擬流動電信服務站)是一項新增的罪狀,目的是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實施相關犯罪的行為人可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加重情況則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新文本第三款由原來兩項規定改為三項,且有文字的修改和刪除,使規定更加清晰明確。
違反職務保密罪
第九B條(不正當揭露電腦安全嚴重漏洞)也是一新增罪狀,規定一種違反職務保密罪,即當該等違反足以造成有實施法律規定的任一電腦犯罪的危險時,則構成該犯罪。行為人必須是在執行本身職務(不論是專業、機構、政治或單純諮詢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獲悉電腦安全嚴重漏洞,並且將之公開的人。行為人可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新文本增加第二款,是為對第一款規定的“電腦安全嚴重漏洞”做定義。一常會認為,增加定義使法律更清晰明確和讓居民能從客觀上得知行為人不能公開的信息內容。
須遵守保密規定
何潤生提到,一常會對法案修改原來《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六)項的建議進行深入討論,法案建議刪除“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目的是允許獲取位於澳門特區以外、儲存於另一電腦系統或初始系統不同部分中的數據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位於某具體地區,還是雲端。一常會建議在查閱有關跨境數據資料時,如能明確識別儲存擬查閱資料的所在地,則刑事警察機關應優先採用國際或區際合作機制為之,以避免地域或管轄權衝突。此外,一常會希望在執行查閱有關資料程序時,刑事警察機關應考慮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則及《刑事訴訟法典》關於保密的各項規定,以保障個人權利。
議員蘇嘉豪就可提取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方面提出多項質疑,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則強調法案是按照《網絡犯罪公約》的規定修改,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及本澳法律規定。